近日,寧夏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監督局吳忠分局對馬某某未經行政許可擅自挖掘公路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吳忠分局執法十大隊執法人員在公路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在省道S310線K30+300m處有施工人員正在挖掘公路路面,經現場勘驗,公路瀝青路面被挖掘長度為3.2米、寬度為1.9米,面積為6.08平方米。經詢問施工現場負責人馬某某,該施工項目為排污管道維護項目,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需挖掘公路,但未依法取得挖掘公路的行政許可手續,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停止施工并立案調查。
馬某某未經行政許可擅自挖掘公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币约啊豆钒踩Wo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進行下列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規定。
經過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及《寧夏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執法人員還對當事人開展釋法說理,詳細說明未經行政許可擅自挖掘公路的危害性。通過執法人員的耐心宣傳教育,馬某某認識到未經行政許可擅自挖掘公路的危害后果,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已經挖掘的公路路面進行了回填,恢復公路原有的技術狀態,達到了“執法+普法”的良好效果。(通訊員 梅寧生 馬靈星 劉曉春)